標的最大的知識產權侵權案9月29日在浙江溫州一審判決。在這場民營企業(yè)正泰集團與世界低壓電氣巨頭施耐德的較量中,施耐德最終被溫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立即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并賠償正泰集團逾3.3億元。
位于溫州的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去年8月以專利侵權為由,將施耐德電氣低壓(天津)有限公司(施耐德在華合資公司,施耐德占75%股份)和寧波保稅區(qū)斯達電氣設備有限公司、寧波保稅區(qū)斯達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樂清分公司(施耐德經銷商)告上法庭,要求施耐德立刻停售并銷毀5個型號的侵權產品,并提出了3.3億元的高額索賠。該索賠標的創(chuàng)下了知識產權案的價。
正泰集團法律總監(jiān)徐志武稱,施耐德生產并銷售的5款產品C65a、C65N、C65H、C65L、EA9AN均侵犯了正泰集團一項專利號為ZL97248479.5的實用新型專利。
這項名為“一種高分斷小型斷路器”的專利由正泰集團于1997年11月向知識產權申請,并于1999年獲得專利授權。徐志武說,企業(yè)以該專利生產的NB1系列產品一經推出即取得了良好的市場效果,但施耐德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他們的利益。
他說,施耐德在2004年8月2日至2006年7月31日共生產銷售上述侵權產品8.836億多元,通過其上報工商、稅務門的產品利潤率計算,獲利3.348億元。
施耐德方面認為,正泰該項專利無效,并在訴訟期間向知識產權專利復審提出了要求裁定該項專利無效的請求,但遭到駁回。
徐志武表示,作為知識產權審查方面的最權威機構,專利復審對正泰該項專利有效的行政判定,成為正泰戰(zhàn)勝施耐德的有力依據(jù)。
在經歷了兩次開庭和多次證據(jù)交換、銷售額及利潤審計后,溫州市中級法院9月29日宣布一審判決結果,要求兩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并判令被告施耐德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正泰集團損失3.3億元。
對此,施耐德方面表示不服。其委托代理人丁琛律師表示,專利是否有效是雙方此次官司的法律基礎,但專利復審的行政判定并非最終有效的法律裁定。
此前,施耐德方面已就專利復審的判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已于9月24日開庭審理,但法院尚未做出最終判決。
丁琛表示,就他個人看法,施耐德方面必定會在規(guī)定期限內就此提出上訴。
北京漢鼎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的劉道臣律師表示,正泰在這起專利侵權糾紛中的勝訴,打破了企業(yè)在和跨國公司叫板過程中的心理弱勢,是民營企業(yè)意識增強的具體體現(xiàn)。
專家呼吁,隨著對外貿易的迅速發(fā)展,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糾紛將會越發(fā)凸顯。企業(yè)的貿易競爭對手也將會利用自身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優(yōu)勢,對企業(yè)日益增長的競爭力予以抑制,企業(yè)對此應該及早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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